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錫政告[2016]4號
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,防治大氣污染,保障公眾健康,推進生態文明建設,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現就調整高污染排放機動車限行區域有關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限制通行區域
以蘇州界以北,312國道(不含)以西,342省道(不含)以南、常州界以東、太湖以北合圍的范圍,其中不含S19環太湖高速(詳見附圖)。
二、限制通行車輛
黃色環保標志機動車及無環保標志機動車。
三、限制通行時間
2016年9月25日起,每日6:00-22:00。
違反上述規定進入限行區域的限行車輛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和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等法律法規規章,對機動車駕駛人按照違反禁令標志的違法行為,處以罰款100元,記3分。
特此通告。
附:限制通行區域圖
無錫市人民政府
2016年8月24日
附:限制通行區域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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